吉安市吉泰走廊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吉安市吉泰走廊鼓励外商投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泰走廊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鼓励外商在吉泰走廊区域内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泰走廊区域包括:井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和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外商是指凡来吉泰走廊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的吉安市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下统称外商)。
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外商待遇。
第三条 对落实吉泰走廊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 财税扶持
第四条 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260万元以上(含260万元)或外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每亩实现税收5万元以上的鼓励类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各县区错位发展的特色重点产业,实际利用市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每亩260万元以上(含260万元)或外资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且每亩实现税收3万元以上的鼓励类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3年由受益财政安排等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五条 兴办鼓励类企业(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前3年以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按下列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年缴增值税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30%比例给予扶持;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50%比例给予扶持。
第六条 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且符合第四条条件的企业(不含吉安市范围内转移企业),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经在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下同),从获利年度起,以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5年由受益财政安排等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后5年按50%的比例予以扶持。
第八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以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前5年由受益财政按50%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同时属地政府应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不重复计奖。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可按困难企业给予2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法人代表,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每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在5亿元以上且在区域内排名前十名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进行表彰,由受益财政给予每户企业法人代表1-5万元的奖励。
对年纳税超千万元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地方实得增量部分5%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凡创获省级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获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之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5万元。
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25万元,受益财政配套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注册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章 用地扶持
第十三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港台100大、国内500强、全国民营500强、央企和上市企业、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纳入省重点产业项目,使用省预留用地计划,确保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 区域内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在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合作入股。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土地资产抵押贷款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项业务费用减半收取。
第四章 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设立吉泰走廊科技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吉泰走廊区域协同创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团队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加快科技创新升级步伐。
每年建设2个以上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和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市级科技经费扶持。
对协同创新成效显著并进入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凡经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或3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并认定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凡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称号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凡被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每件0.3万元、0.15万元、0.1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条 对以我市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为主而产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给予项目立项、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鼓励企业申报成立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专利技术、核心关键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步伐,对申报成立了以上三种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5万元的奖补。
对获准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技术和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基地、示范单位予以重点扶持和奖励。所需经费在科技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申报省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计划项目,并入闱省政府评审未获批的,列为市级重点科技项目予以立项资助10万元,其余申报单位给予3万元立项资助。所需经费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获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开发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由市科技经费给予5万元的奖励,并由受益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对通过首发或借壳成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80%用于市内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新三板”及境外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比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优惠政策进行奖励;对拟上市企业在首发或借壳上市过程中,因重组改制而增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以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安排等额专项资金对企业或个人给予补贴。
第二十七条 财政出资设立5000万元的债券风险缓释基金,为企业利用债务融资工具融资进行担保;企业发行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由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可比照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第二十九条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以更加优惠的利率从银行融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开展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范围、改制为村镇银行等试点。
对依法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3年内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股权分红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由受益财政按5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市财政出资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月平均在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第三十条 金融部门要主动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进行资信评估,依规用其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支持吉泰走廊内旅游企业采取项目特许权、运营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吸引省外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受益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额奖励给纳税分支机构。
第六章 总部经济政策
第三十二条 经注册并购地自建总部经济大楼的企业。土地出让按所处区域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认的宗地价格为起始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第三十三条 如属新设立的且是世界500强、港台100大、国内500强、全国民营500强、央企、上市企业的总部经济项目和功能性机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50万和2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走廊内总部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总部经济企业应达到100万元纳税标准经受益财政审核后可享受以下税收奖励:从取得第一笔业务收入当年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四税” (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80%标准;第 4-5年按企业缴纳“四税”地方留成部分50%标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七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可获得创业所在地提供的不少于100平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交租金。
第三十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经有关机构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
第三十八条 对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依据贡献和实际水平对照相应条件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入创业园高层次人才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优先列入本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优先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等。
第四十条 引进人才前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实际地方受益部分第1年100%、第2年70%、第3年50%的标准,由受益财政从设立的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企业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人才在职称评定、技师考评、拔尖人才评选、人才培训、人事代理等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第四十二条 开通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行“一人一议”、“一事一策”。
第八章 审批和收费政策
第四十三条 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事项”)按办理权限和应进全进的原则,进驻市、县(区)行政服务大厅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市、县(区)有关部门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并充分授权审批,综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一站式”服务运作方式。
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和追究制,公开并联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绿色通道,为外商提供无偿咨询代理服务、无偿专业代理服务和审批集中办理服务,综合审批、服务、协调、推进外来投资项目,使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建设期间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由绿色通道服务体系无偿代理。
第四十五条 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500人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需在市相关新闻媒体做广告的,在3个月内,可减免20%~30%的广告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的相关手续费予以适当下浮。
第四十七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执行单位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由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监督。
凡当地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九章 服务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自主培训,培训后的员工经认定合格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定额培训补贴。
第四十九条 实行职业介绍补贴。具备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园区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实现成功就业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五十条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对出口创汇、加工贸易型企业的产品出口,海关实行全天候预约报关,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便捷通关模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实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报检和快速检务签证,实施报检、签证、转单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货物验放速度。
第五十二条 区域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对工业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种检查,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各种规费、摊派、拉赞助、要捐赠。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罚等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先取得园区管理部门协助。
第五十三条 对按要求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外商,在企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并免收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其子女需要择校的可优先安排。同时,在就医、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电实行重点保障,供电设施计划检修停电必须提前7天通知园区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临时检修停电提前24小时通知园区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突发性故障停电,属供电部门产权的,应立即组织修复,并在1小时内告知企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本政策:
(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不达标的。
(二)有其他违反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款与吉安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优惠条款不一致的,按最优惠条款执行,外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